佛教圖書館館訊 第十六期 87年 12月

圖書館閱覽規章之訂定

臺灣省立台中圖書館閱覽典藏組組長 王元仲


【摘要】:圖書館在行政組織體系裡,屬於文教性營造物。營造物對外所產生的法律關係,亦即營造物利用的關係,主要取決於利用規則。讀者(營造物利用者)來館使用各種圖書資訊,其與圖書館(營造物主體)間的權利義務關係,自當訂定明確之閱覽規章(營造物利用規則)加以規範,作為雙方行使權利義務之準則。

關鍵詞:閱覽規章;營造物利用規則


  圖書館是運用科學方法蒐集、整理、保存各種印刷與非印刷資料,便利讀者使用的機構。因此圖書館的一切作為,都是為了提供讀者良好的服務。完善的讀者服務是圖書館的主要功能,也是圖書館服務的終極目的。讀者服務內容包括閱覽服務、參考服務及推廣服務等。其中圖書閱覽服務是讀者服務的基礎,讀者到圖書館的主要目的在於閱讀或瀏覽館藏的圖書資料,而圖書館最大功能在於將館藏資料呈現給讀者,任其選用,以滿足其求知慾。圖書館的閱覽工作是連接資料與讀者的一座橋樑,促使讀者與資料間建立溝通關係;同時藉由閱覽工作的進行,圖書館可以瞭解所提供的資料是否適合讀者或方便讀者利用。

  依據行政法的理論,圖書館在現有的各種行政組織中,既不是行政機關,也不是公營事業機構,性質上可歸類為文教性營造物。營造物對外所衍生之法律關係,亦即營造物利用關係,主要取決於利用規則。利用規則通常依營造物權利,由營造物自行訂定。營造物利用規則必須符合其設立的目的,在法規或習慣法所允許的範圍內規定其對外營運之細節,以及與利用者間的權利義務關係。

  圖書館進行圖書閱覽服務作業時,應特別注意閱覽規章的訂定。此規章是圖書館處理閱覽事務的準則,也是讀者來館使用各種圖書資料的依據,內容包括開放時間、外借最高冊數及借閱最長期限等讀者使用權利,以及資料逾期未還時或汙損與遺失時的處理方式等。圖書館因類型不同,各自訂定適合本身設置目的與服務對象的閱覽規章。

  為使圖書館使用者能充分瞭解本身的權利與義務關係,圖書館需擬定各種書面閱覽規定(或規則),以便讀者與圖書館雙方共同遵守,使圖書館的資料獲得最大效用,並便利讀者分享圖書館資源。這些規則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:

一、辦證規定

  有些圖書館規定欲利用該館之讀者,需辦理證件(如閱覽證、借書證、校友證等),針對此項業務,以書面條列方式規定相關辦證之權利與義務關係。內容包括辦證資格、檢附文件、填寫相關申請表格、照片,甚至工本費等。

二、借還書規則

  內容包括服務對象、可借還書的範圍(含資料與人員兩方面)、各讀者的借書冊數最高限制、借閱期限、書刊資料毀損的賠償方式、身份證明文件之辦理等。

三、讀者毀損館藏資料賠償辦法及逾期處理方式

  圖書館的資料出借給讀者,如因不當使用或是故意毀損,應依規定賠償,方不致損傷其他讀者的使用權利。故圖書館需訂定資料毀損賠償辦法,據以作業,才不會在讀者及承辦館員之間,因未事先言明,而致無法處理,衍生誤解或困擾。另外,讀者所借出的資料,不依規定期限歸還圖書館時,亦需有明確規定逾期的處理方式,有的圖書館採停止借閱權利的處分;有的則採取收取逾期費的方式。不論何種方式,皆需規定完備,以利執行。

四、其他相關閱覽規則

  各館可因應不同讀者服務的需要,擬定以下閱覽規則:

(一)圖書館指定讀物閱覽辦法

(二)圖書館存物櫃使用辦法

(三)圖書館還書箱作業要點

(四)特種資料借閱及管理辦法

(五)圖書館館藏複印(借印)辦法

(六)視聽資料管理辦法

(七)圖書館研究小間借用辦法

  以下以本館「書庫讀者利用要點」(見附件一)為例,說明閱覽規章訂定時應注意事項:

附件一


臺灣省立臺中圖書館書庫讀者利用要點

奉教育廳84.10.18八四教五字
第一六一七三號函同意備查


一、為便於讀者利用圖書資料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適用於四、五、六、七樓書庫、期刊閱覽室、兒童閱覽室及黎明分館。
三、進入書庫請攜帶本館借閱證,館員得隨時查驗之。
四、私人物品請放置物櫃內,不得攜帶入庫,離去時應自行攜回,本館不負保管之
  責。如需攜帶紙張、筆記本入庫時,應先徵得館員同意,離去時並自動出示館
  員檢視。
五、進入書庫應衣著整潔,書庫內不得吸菸、飲食、喧嘩、睡覺等,如有妨礙安寧
  秩序之不當行為,且不聽館員勸阻者,依法處理。
六、架上圖書可自行取閱,閱畢請放回原處,如無法放回原處者,請置於指定地點
  。
七、圖書如欲借出時,請向館員辦理外借手續。讀者外借圖書,以本人借閱證辦理
  申請登記,每日借書不限次數。借書冊數以五冊為限,借出最長期限三十天,
  不得續借。逾期歸還者,須繳交逾期費,每冊逾期一天以一元計算。逾期一年
  不還者,得強制執行。
八、凡善本、基本參考書、報紙、期刊、公報及本館列為不外借之圖書資料,均限
  館內閱覽,如需影印,可使用書庫內自助式影印機自行影印,唯須遵守著作權
  法等相關法規,並自付影印費。
九、圖書應加愛護,如有批註、圈點、遺失、損毀、剪割等情事者,應照規定賠償
  ;賠償規定另訂之。
十、讀者外借之圖書如遇本館亟需收回時,應於接到通知三日內迅即送還。
十一、讀者借閱圖書如不遵守本要點時,得取消其入庫閱覽及借書權利。
十二、如遇火災、風災、地震等災害或空襲、演習時,應聽從館員指導疏散避難,
   如有停聚圍觀、妨礙救助者,依法處理。
十三、各書庫開放時間:
   四、五、六、七樓書庫、期刊閱覽室:八時至廿時。
   兒童閱覽室:週一至週六,十三時卅分至十七時卅分。假日及寒暑假,九時
         至十二時,十三時卅分至十七時卅分。
   每日十六時至十七時廿分開放親子共同借閱圖書。
   分館書庫:八時至廿時。
   分館兒童閱覽室:八時至十八時。
   分館報紙及期刊閱覽室:八時至廿時卅分。
十四、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廳核備後施行,修正亦同。



(一)閱覽規章名稱

  臺灣省立臺中圖書館書庫讀者利用要點

說明:

1. 閱覽規章的名稱大致包括:(1) 訂定的圖書館全銜(臺灣省立臺中圖書館);
  (2) 該規章所要規範的目標(書庫讀者利用);(3) 依規章的法律或效力位階給
  予適當之名稱(要點)。

2.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:「各機關發佈之命令,得依其性質,稱規程、規則、細則
  、辦法、綱要、標準或準則。」本閱覽規章其法律位階尚未達行政命令,故以「要
  點」名之。

(二)章程頒行日期、文號

  奉教育廳84.10.18八四教五字
  第一六一七三號函同意備查


說明:

1. 本館原設置機關為臺灣省政府教育廳,依行政法理論,營造物之成立以設置營造
  物之主體(即設置機關)所制定之規章為依據,稱為營造物規則,係營造物之組
  織法,決定營造物的目的、內部結構、服務人員、權限以及可供支配的資源等,
  即本館「組織章程」。

2. 自八十五年起,本館改隸臺灣省政府文化處,文化處概括承接原教育廳所主管的
  有關圖書館業務。

(三)條文

一、為便於讀者利用圖書資料,特訂定本要點。

說明:首條揭櫫本閱覽規章訂定的目的。

二、本要點適用於四、五、六、七樓書庫、期刊閱覽室、兒童閱覽室及黎明分館。

說明:規定本閱覽規章適用的開放書庫或閱覽室,即適用的場地範圍。

三、進入書庫請攜帶本館借閱證,館員得隨時查驗之。

說明:本館係公共圖書館,服務對象不分性別、身份、職業與教育程度,凡希望使用
   館內資料者,皆歡迎來館;然為保障真正意欲使用本館各項資源的讀者,對於
   其他緣由來館的人士,本館必須加以勸離,以防滋事而影響讀者使用之權益。
   因此查驗借閱證,以明瞭讀者相關資訊是有必要的。

四、私人物品請放置物櫃內,不得攜帶入庫,離去時應自行攜回,本館不負保管之責
  。如需攜帶紙張、筆記本入庫時,應先徵得館員同意,離去時並自動出示館員檢
  視。


說明:一般開架式書庫為防止讀者將資料未經借閱手續即私自攜出,在讀者進入書庫
   時,可視各館館舍與設施配置,請其將攜帶物品置於指定存放處。

五、進入書庫應衣著整潔,書庫內不得吸菸、飲食、喧嘩、睡覺等,如有妨礙安寧秩
  序之不當行為,且不聽館員勸阻者,依法處理。


說明:

1. 依據「公共秩序維護法」及「煙害防制法」規定,圖書館均列為禁煙區,在館內
  不得吸煙。

2. 為避免圖書資料因食物或飲料等所滋生之蟑螂或蠹蟲所侵害,在館內閱覽應保持
  環境整潔,禁止飲食。

3. 圖書館主要的特性為「靜」,應列為閱覽規則中最基本的要求,讀者在館內閱覽
  時,應保持肅靜。

4. 其他非應在圖書館內從事之行為,均可規定於閱覽規程中,以維持圖書館良好的
  閱讀環境。

六、架上圖書可自行取閱,閱畢請放回原處,如無法放回原處者,請置於指定地點。

說明:館員應經常巡視與整理書架上的書籍,然而讀者如均能發揮公德心,將閱覽完
   畢的圖書與資料放回原位,則方便其他需要利用圖書館藏書的讀者,可謂功德
   無量。

七、圖書如欲借出時,請向館員辦理外借手續。讀者外借圖書,以本人借閱證辦理登
  記,每日借書不限次數。借書冊數以五冊為限,借出最長期限三十天,不得申請
  續借。逾期歸還者,須繳交逾期費,每冊逾期一天以一元計算。逾期一年不還者
  ,得強制執行。


說明:

1. 為避免圖書歸還時有所爭議,大多數圖書館規定以本人的借閱證辦理借書登記手
  續;如允許代借,亦應將代借程序與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詳細規定標明。

2. 借閱規則一般均規定有:(1) 外借最高冊數;(2) 借閱最長期限;(3) 資料逾期
  未還時的處理方式;(4) 資料汙損或遺失時的賠償。

3. 本館資料逾期未還,象徵性的收取逾期一天一元之逾期費,目的是提醒讀者按時
  歸還圖書,以免影響到其他讀者借閱的權益;也有圖書館是以暫停借閱權的方式
  處理。對於逾期未還之相關規定,均宜以規勸的心理,而非處罰的態度。

八、凡善本、基本參考書、報紙、期刊、公報及本館列為不外借之圖書資料,均限館
  內閱覽,如需影印,可使用書庫內自助式影印機自行影印,唯須遵守著作權法等
  相關法規,並自付影印費。


說明:

1. 圖書館大多數的資料都可以外借,但各類型圖書館基於不同理由,有部份圖書可
  限制外借,如:(1) 珍善本書及手稿;(2) 參考工具書;(3) 學校老師指定參考
  書;(4) 現期期刊及報紙;(5) 紙質易碎的線裝書;(6) 需要機器閱讀的視聽資
  料;(7) 其他各館認為不適於外借的資料。

2. 如必須影印館內資料時,應避免損壞原件及違反著作權法。

九、圖書應加愛護,如有批註、圈點、遺失、損毀、剪割等情事者,應照規定賠償;
  賠償規定另訂之。


說明:圖書期刊不得批註、圈點、汙損、剪裁或撕毀,主要還是為了多數需要使用的
   讀者著想,讓想利用資料的讀者都能找尋到需要的資料。

十、讀者外借之圖書如遇本館亟需收回時,應於接到通知三日內迅即送還。

說明:圖書館對於館藏圖書資料仍應保有處分權利,如因業務需要,得將其收回,但
   需事前明文規定,以避免事後的紛爭。當然,確實登載的聯絡地址或電話等資
   料,亦是能即時通知讀者的基本因素。

十一、讀者借閱圖書如不遵守本要點時,得取消其入庫閱覽及借書權利。

說明:多數圖書館的閱覽規章記載了許多規定,卻未有明確違反規定時的處理方式,
   本館針對此點訂立本條文。現在的讀者素質普遍很高,本條文如能「備而不用
   」,自然是最高境界。

十二、如遇火災、風災、地震等災害或空襲、演習時,應聽從館員指導疏散避難
   ,如有停聚圍觀、妨礙救助者,依法處理。


說明:近年來公共場所安全問題受到政府與民眾的重視,圖書館是公共場所自是無庸
   置疑的。館員於平時即應對安全防護問題有所認識,萬一狀況發生時才能指導
   讀者,從容避難。而閱覽規章中相關規定,亦不可付諸闕如,一方面對讀者有
   所提醒,另一方面亦警惕館員,公共安全防護,人人有責。

十三、各書庫開放時間:
   四、五、六、七樓書庫、期刊閱覽室:八時至廿時。
   兒童閱覽室:週一至週六,十三時卅分至十七時卅分。假日及寒暑假,九時至
         十二時,十三時卅分至十七時卅分。
   每日十六時至十七時廿分開放親子共同借閱圖書。
   分館書庫:八時至廿時。
   分館兒童閱覽室:八時至十八時。
   分館報紙及期刊閱覽室:八時至廿時卅分。


說明:開放閱覽時間應根據圖書館的性質、需要、人力及其他配合因素,訂出最適當
   的時間;而開放時間儘量使其單純一致,讓讀者較易記憶與理解,減少讀者白
   跑的機率;如非不得已各書庫與閱覽室需要訂定不同的開放時間,那麼,適時
   與密集的宣導是必要的。

十四、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廳核備後施行,修正亦同。

說明:本條規定是就本規章實施與修正的程序與日程說明,如此才算是一個完整的閱
   覽規章。

結語

  規章是法令的延伸,是圖書館辦事的準則。但受限於政府對圖書館管理、監督、輔導、支援僅提供基本原則,無詳細規定,各圖書館依照這些基本原則,作為工作的準繩,顯然是不夠的,所以必須循著法令的方向,制定更詳盡的細則,以供大家工作的依據。況且現在圖書館的工作繁重,人員眾多,每個人對於法令的認識與瞭解,未必完全相同,如果沒有共同的標準,將會發生相互間的差異、衝突、不協調。就組織的運用,或從圖書館角度來看,這都是致命的傷痕。因此,在圖書館法令中,都有訂定規章的條文規定,作為各館作業的依據。閱覽規章的訂定不僅是營造物管理人(館員)處理閱覽服務的準繩,同時是營造物利用者(讀者)運用圖書館有關權利義務關係的規則,圖書館應謹慎並重視規章之訂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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